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合理配置和优化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10〕256号),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学校用人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稳慎实施原则。
三、适用范围
学校有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岗位设置情况
(一)岗位类别设置
1.岗位类别
(1)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指在学校、系(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过渡,现有在编正式职工按条件进入相应岗位,自然减员后不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正式编制。
2.岗位类别设置管理
(1)专任教师和高等教育研究室人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专任教师包括具有辅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但在专任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
(2)现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领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专职辅导员可以选择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选择管理岗位。选择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同时可以根据聘用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等级。
(4)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和相关上级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在管理岗位上兼任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在管理、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上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
①“双肩挑”仅限学校领导岗位或党政管理部门领导岗位;
②该管理岗确需专业技术背景;
③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④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根据以上条件,学校将校(院)级领导、组织人事处处长、电大教务处处长、高职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岗位设为“双肩挑”岗位。“双肩挑”岗位计入管理岗位,不挤占专业技术岗位数,但同时可以参加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针对“双肩挑”岗位,学校将加强对任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确保任职人员完成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工作目标和职责。
(二)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其控制比例为9:30:42:19。正高级设置二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专设的岗位,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3)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学校管理岗位设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三至五级,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三至五级岗位,其控制比例为40:25:35,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岗位聘用
(一)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学校根据岗位总量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数量和基本条件;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教代会讨论审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发文公布。
(二)应聘申报。按照公平自愿原则,根据本人所在岗位性质和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填写相应的“岗位聘用申请表”进行自主申报。个人申报应向所在部门或系(部)提出申请,学校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审核推荐。各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进行评议,按照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条件提出推荐人员名单。评议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时,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工作小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的,方为通过。各部门对推荐的专业技术岗人员名单在系(部)或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学校复核。各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办公室。学校岗位设置和入员聘用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五)学校审议。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审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对于专业技术级别拟发生变化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与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的,方为通过。对拟聘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六级岗位的赞成票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三级、五级、六级岗位通过者材料还须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评议审核,经无记名表决,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者,方为通过。
(六)确定人选。报领导小组核准,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学校公示。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岗位聘用。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九)结果上报。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结果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与本人或本人亲属相关的情况,应当回避。
六、合同聘用与考核
首次聘用按照“先入轨、后规范”的原则,保证学校现有人员,依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稳步实施和平稳过渡。
(一)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聘用合同采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统一文本。
(二)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一般签订固定期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两个聘期的人员,可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年龄合同的申请,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视学校岗位情况及申请人表现情况,确定是否同意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八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期内调整岗位人员和新入校人员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周期结束为止。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高聘、低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四)首次岗位聘用完成后,在岗位允许的情况下,对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竞聘,但只能进入上一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对于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内不同级别的晋升,在本聘期的届中组织一次竞聘进行调整。
(五)违反《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违法、违纪给学校带来严重后果的教职工,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且3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聘任。
(六)近三年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被学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的,降低一个等级聘用或聘用到该级别岗位的最低等级。
(七)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或批准保留岗位的自费出国教师,在批准的期限内学校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回学校工作超过半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学校对不同类别受聘人员的考核有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1年内不得应聘更高级岗位;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2年内不得应聘更高级岗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拒绝岗位调整者,予以解聘或不再聘用,岗位调整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九)岗位调整、未聘、辞聘、解聘等有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形执行。
七、职务晋升和聘期待遇
(一)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管理人员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已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四)受聘在教师系列的“双肩挑”人员及辅导员,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并且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业绩条件。
八、实施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条件者可参加公开竞聘。学校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择优聘用人员。
(二)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
(三)首次岗位聘用完成后,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岗位变动的,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四)如果满足本方案对应等级条件的人员超过岗位数时,将按下列次序条件优先上岗:
1、符合高一级岗位条件者;
2、同时满足对应等级条件条目多者;
3、任现职年限时间长者;
4、从事一线教学且具有双师素质者;
5、有博士学位者;
6、工作年限时间长者;
7、年长者或距退休年龄近者;
8、到本校工作年限长者。
(五)本方案所涉及的职务、职称任职时间以聘任时间起算,由高级讲师转评为副教授职称人员的职称任职时间以高级讲师职称的聘任时间起算,不是以评审通过的时间起算。在首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中,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任现职以来离岗(公派除外)、病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任现职以来当年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的,不计算任职年限。任职年限不重复扣减。
(六)本方案各类各级岗位聘任条件中所涉及的业绩成果取得时间以现任职务、职称的聘用时间起算,由高级讲师转评为副教授职称人员的业绩成果取得时间以高级讲师职称的聘用时间起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各类科研成果,其中论文、专著须为第一作者,教材须为主编或副主编,副主编按不同岗位要求撰写相应字数。
(七)业绩条件界定:
1、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科研项目级别
(1)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资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点、一般、青年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级教育改革项目。
(2)省部级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厅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国家各部委立项的项目。
(3)厅局级(副省级市级)项目: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项目、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研究项目、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中央电大教学科研项目、市教育局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除省教育厅外的其他厅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教育部高职高专专业指导委员会、其他厅局委托我校承担的项目、厅局级(副省级市级)教育改革项目、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4)校级项目:学校立项的项目和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项目。
2、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科研项目以立项时间为准。
3、项目的佐证材料要求:
(1)所有项目要有项目审批单位的批文。
(2)所有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含我校名称(从外单位调入人员应有原单位科技部门立项的证明材料)。
4、校企合作项目引进的设备不含软件,设备金额由设备发票复印件或第三方公正评估结果确定。
5、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含精品课程项目、网络课程、特色专业等)列为教学改革项目。
6、各级岗位聘任条件中所涉及的“权威刊物”,以中文核心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