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校管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7人,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监察处、高职教务处、相关院系党总支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公告未明确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结果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有关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签名。
第八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也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2.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由申诉人签收,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对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重大事项的申诉处理,应当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可采取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进行,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主持,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询问听证参加人;
3.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4.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意见。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笔录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完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若无新的证据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