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大办〔20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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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6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办〔2010〕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校内外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有关工作规划和制度,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和决定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领导小组的规划和决定;
(二)拟订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组织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维护、更新工作;
(六)审核信息公开属性,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和协调;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领导、统筹、落实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同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分类,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二)按照信息公开的法规和要求,审查并完成公开工作;
(三)根据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完成申请的受理、答复等工作;
(四)撰写并提交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及时更新本单位(部门)网站信息,做好本单位(部门)可公开信息在单位(部门)网站的及时发布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暂缓)、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及有关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的发布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交校长办公室审定。
第十三条 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各单位(部门)网站及相关专栏(含信息公开专栏网等);
(二)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
(四)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
(五)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六)新闻发布会、年鉴、简报等方式;
(七)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八)学校各种工作会议、代表大会、座谈会、校情通报会等。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并设置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专栏要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的信息,各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分工按照以下程序在学校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一)各信息拥有单位(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各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公开专栏后台管理系统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复审后发布;
通过其他途径公开的信息按学校要求由各信息拥有单位(部门)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利益事宜应主动征求教师、学生、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涉及师生利益的规章制度出台后,应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部门)网站建设,将网站作为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基本规章制度应在本单位(部门)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获取信息,向校长办公室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如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校长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对学校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对信息公开评议的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省教育厅举报。学校监察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保密审查人员对应否公开信息因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已移交学校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由校长办公室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公开指南
2.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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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学校信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 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办〔2010〕1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办公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学校网站(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http://www.gdrtvu.edu.cn/,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http:/)上查阅,也可以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号1号楼1208)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信息范围参见学校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可以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校长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网址为: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http://www.gdrtvu.edu.cn/,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http:/;
2.通过学校OA门户向校内公开,网址为:http://oa.ougd.cn/。
学校“信息公开”专栏网对以上网站作相关链接。
此外,学校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年鉴、大事记、简报、会议以及其他便于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将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将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学校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校长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号 1号楼1208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0-83502785;
传真号码:020-83594914;
电子邮件:xb@gdrtvu.edu.cn;
邮政编码:510091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填写《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学校校长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学校信息公开专栏网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学校校长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学校校长办公室电子邮箱。
(4)特别程序。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学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三)申请处理
1.校长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对不属于学校掌握的信息,校长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校长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学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经审查后,属于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费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投诉。监督电话:020-83573870,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号 1号楼909室;邮政编码:51009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表: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 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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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目录
分类 |
详细内容 |
责任部门 |
1.基本 信息 |
校级领导班子简介 |
组织宣传部 |
校级领导班子分工 |
校长办公室 |
学校机构设置、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 |
人事处 |
办学规模、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 |
招生与合作 办学处 开大教务处 高职教务处 |
学校章程 |
发展规划 办公室 |
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校长办公室 |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
工会 |
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
科技处 |
学校发展规划 |
发展规划 办公室 |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
校长办公室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2.招生考试信息 |
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招生与合作 办学处 |
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
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3.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财务管理制度 |
财务处 |
资产管理制度 |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挂靠) |
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
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财务处 |
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
4.人事师资信息 |
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组织宣传部 |
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
人事处 |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校内中层干部任免 |
组织宣传部 |
人员招聘信息 |
人事处 |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工会 |
5.教学质量信息 |
教师数量及结构 |
人事处 |
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
开大教务处 高职教务处 |
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开大教务处 |
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学生工作部(处) |
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6.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学籍管理办法 |
开大教务处 高职教务处 |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学生工作部(处) 开大教务处 |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学生申诉办法 |
7.学风建设信息 |
学风建设机构 |
学生工作部(处) |
学术规范制度 |
科技处 |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机制 |
监察处 科技处 |
8.学位、学科信息 |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
开大教务处 |
9.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人事处 |
10.其他 |
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
纪监审处 |
自然灾害等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校长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