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大资〔2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组织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
3、组织根据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培训;
4、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资产管理机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并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产权登记;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评估与清查;组织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向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的配置、处置、维修与管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登记、统计和固定资产帐、物、卡的管理。财务处、后勤基建处、科研处、信息网络中心、教育技术中心、校长办公室、图书馆,为学校资产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应配合资产设备管理处做好所分管的工作,负责制定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1、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的管理;负责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管理。
2、后勤基建处:负责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及构筑物产权的管理及建档;负责学校各类公有房屋、构筑物(在建以及未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家具和绿化树木等资产管理。
3、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管理。
4、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设施的资产管理。
5、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电化教育、多媒体课室、网络课室设施的资产管理。
6、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文物、陈列品及学校安防设施等资产管理。
7、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类图书资料等资产管理。
第七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为三级具体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责任到人,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
第八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资产设备管理处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经校领导批准会同有关部门调剂处置。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采购,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
第十三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学校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资产证明,到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校属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机构调整、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调动或退休的,其占用的资产转户、核销等手续由当事人凭人事处或原所在部门的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需要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统一归口资产设备管理处,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报损、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学校规定报批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同时进行核减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按财务规定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报表格式和有关要求,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向学校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作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有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分管校长报告;同时抄送资产设备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占用、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自觉增强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章、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行为。学校将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有关法规、制度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各下属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丢失或严重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资产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根据情况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校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符的,抵触的部分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